美國移動機器人法規導致韓國機器人出口停滯
受美國聯邦通信委員會(FCC)7月頒布的「涵蓋清單」規定影響,韓國人形機器人及移動機器人對美國的出貨陷入停滯,導致 Rainbow Robotics 的合約陷入僵局,而 T-Robotics 價值 150 億韓元的自動導引車(AGV)交易則正接受法律審查。

2026年一直向北美銷售移動機器人的韓國機器人製造商,如今在美國邊境遭遇了嚴厲的阻擋。 《電子時報》於2026年9月14日報導指出,Rainbow Robotics已暫停其RB-Y1移動式雙臂平台對美國的出貨;另有一家未具名的韓國自主移動機器人(AMR)供應商也因同一項規定而失去首筆美國訂單, 此外,T-Robotics 正重新評估與福特能源電池公司(Ford Energy Battery)簽訂的一份價值 150 億韓元(約合 990 萬美元)的自動導引車(AGV)供應合約。 這項凍結措施並非首爾新頒布的法規,而是2026年7月28日聯邦通信委員會(FCC)更新「涵蓋清單」所延遲產生的商業影響——該更新禁止新生產的海外「先進機器人裝置」獲得美國設備授權。
對採購經理而言,實際面臨的問題比圍繞中國的政治喧囂更為具體。 若該機器人能在地面移動、連同充電座重量超過4.4磅、能感測周遭環境,且以每秒200千位元或更快的速度與網路通訊,則該款新外製機型通常不得在美國進口、行銷或銷售,除非獲得戰爭部(Department of War)的「有條件批准」。 固定式工業機器人不在管制範圍內。先前已獲授權的機型仍可銷售。聯邦機構仍可採購。移動式機器人類別中的其餘所有產品——包括韓國、日本、德國及中國製造的機器人——均需排入同一審批隊列。
這項凍結措施衝擊了已持有美國出口許可的出口商
Rainbow Robotics 是一家位於南韓世宗市的機器人公司,最初由韓國科學技術院(KAIST)衍生成立,現已作為三星電子集團的合併子公司。 三星持有 35% 的股份,是該公司的最大股東。該公司的商用產品線包括協作機械手臂,以及 RB-Y1——一款具備 24 自由度、開放式軟體開發套件(SDK)存取權限,並已取得美國商業許可的輪式雙臂研究與工業平台。
位於伊利諾伊州的辦公室。該機器是專為操作、遙控及全身控制研究而設計,而非作為雙足消費級類人型機器人。根據聯邦通信委員會(FCC)的定義,這項區別並無助益。配備感測器、無線連結,以及遠端或機載軟體的輪式移動操作機器人,即屬於先進機器人裝置。《電子時報》指出,Rainbow Robotics 先前已與北美主要客戶簽訂數十台 RB-Y1 的出口合約,但這些合約現已陷入停滯。該報未透露買家名稱,亦未公開單價。 Rainbow Robotics 先前在公開資料中曾將研究及商用平台的價格區間列為 80,000 至 120,000 美元,其後改為報價制定價格。這些較早的定價數字並非當前經確認的合約價格,若未取得最新報價,不應作為 2026 年的採購預算依據。 目前已確認的是其商業後果:原本已在合約上售出的、原定運往美國的 RB-Y1 批次現已停滯不前。
在KOSDAQ掛牌(代碼117730)的T-Robotics則屬於另一類型的韓國供應商,對於那些原以為自動導引車(AGV)能豁免於「類人型」法規的買家而言,這無疑是個更棘手的案例。 該公司總部位於京畿道烏山,過去二十年來一直向半導體及平面顯示器生產線銷售真空搬運機器人,隨後業務擴展至自主移動機器人(AMR)、自動導引車(AGV)以及復健設備。 2026年6月,該公司披露與福特能源電池有限責任公司(Ford Energy Battery LLC)簽訂供應合約,將為美國某儲能工廠的AGV進行設備改造。 披露的合約金額約為149.7億韓元,通常四捨五入為150億韓元,按韓國申報文件所採用的6月即期匯率換算,約合990萬美元。 合約期自2026年6月3日起至2028年6月3日止,付款將分階段進行,分別與簽約、設備抵達工廠及投產時間掛鉤。《電子時報》指出,由於供貨地區為美國,T-Robotics目前正進行法律審查。
一家未具名的韓國自動導引車(AMR)公司,
一家僅以「A公司」為名的企業向同一批記者表示,該公司已獲得首筆美國訂單,並曾向韓國貿易、工業與能源部(MOTIE)、韓國人工智慧與機器人產業協會,以及韓國貿易投資促進局(KOTRA)諮詢應對方案,卻未獲得明確指引。 這正是中小企業面臨的同類問題。大企業能組建法律團隊,但初次出口的企業卻做不到。這三起案例均未認定相關機器人存在不安全、品質低劣或受中國控制等問題。美國聯邦通信委員會(FCC)的行動不針對特定國家。適用範圍並非取決於生產商的國籍,而是取決於製造地點及國內零組件成本。
這項規定是無線電授權禁令,而非海關口號
2026年7月28日,FCC根據《安全與可信通訊網路法案》,將「國外生產的先進機器人裝置」納入其「涵蓋清單」。該委員會並非自行創設此類別。 由白宮召集的行政部門跨機構組織認定,外國製造的先進機器人對美國國家安全及美國公民的安全構成不可接受的風險。所列出的關切事項包括供應鏈中斷與網路安全:連網機器人可能成為資料蒐集、遠端操控及基礎設施干擾的載體。
列入管制清單的設備將無法獲得聯邦通訊委員會(FCC)的新設備授權。大多數電子設備在進口、行銷或於美國銷售前,均須取得該授權。因此,7月28日的更新實質上對新機型施加了市場封鎖。這並非產品召回。消費者可繼續使用已購買的設備,零售商亦可繼續銷售已獲FCC授權的機型。 僅供美國政府採購的情況不受此限制。若非用於行銷或銷售,小批量產品仍可為產品開發或測試之目的進口。
這項定義正是採購團隊應標註於詢價單(RFQ)上的關鍵部分。先進機器人裝置是指機械式移動裝置,包括自主移動機器人(AMR),
人形機器人及四足機器人,須具備地面移動能力,能根據指令或感測器資料在無人類操作員或監督人員的情況下運作,且包含任何地面站或對接站後,總重量須超過 4.4 磅。 此外,該機器人必須配備環境感測器、雙向傳輸速率至少為每秒 200 千位元的網路連線,以及用於控制導航、感知、資料蒐集或遠端指令的軟體(包括韌體或人工智慧模型權重)。 此定義隨後將連網道路車輛、鐵路車輛、無人飛行器、無人水下航行器、特定醫療設備,以及固定、靜止、非移動式的工業或醫療機器人(例如鉸接式、三角式、笛卡爾式及選擇性順應性組裝機器人手臂(SCARA))排除在外。最後這項排除條款是傳統機台唯一的明確豁免途徑。固定在基座上的 FANUC 或安川(Yaskawa)機械手臂並不適用此規定。 然而,若型號為新型且由國外生產,那麼搭載於自主移動機器人(AMR)上的 FANUC CRX、在實驗室中行駛的 Rainbow RB-Y1、配備雷達與 Wi-Fi 的倉庫 AMR,或是具備遙操作功能的人形機器人,幾乎肯定都屬於此規範範圍。
「外國生產」一詞的定義,遵循《美國採購法》(Buy American Act)中《聯邦法規彙編》第48卷第25.101(a)條所規定的國內最終產品測試標準。 成品必須在美國製造,且截至2028日曆年,美國原產零件的成本占比須超過65%;自2029年起則須超過75%。通常能緩解「購買美國產品」條款限制的「商用現成產品(COTS)」豁免條款,在此並不適用。 因此,在美國興建工廠並非一紙新聞稿就能解決的問題。物料清單也必須隨之調整。目前韓國、日本、德國及中國供應商彼此採購的馬達、減速機、力矩感測器及運算模組,即便最終組裝廠位於德州,也不會自動被計入美國產內容。
該決定中提到的另一條途徑,是向戰爭部申請「有條件批准」。申請須提交至
FCC 設有專門信箱,用於將相關文件轉交至該部。針對該指引的法律分析指出,針對新申請者、高階主管級別的認證,以及涵蓋所有權、供應鏈風險與美國製造承諾的檔案,截止日期為 2028 年 1 月 1 日。 《電子時報》報導指出,韓國高管們認為,這份檔案的份量過於龐大,單一企業難以面對美國行政部門而自行彙整。截至9月14日報導為止,韓國產業通商資源部(MOTIE)尚未公布可替代該檔案的官方作業管道。本季度買家仍可採取的措施
將美國現有裝機基礎與美國新建專案視為兩個不同的市場。
若工廠已運行經授權的外國自主移動機器人(AMR)或移動式機械臂,7月28日的更新並不會強制要求「拆除並更換」。只要賣方能出示現有的聯邦通信委員會(FCC)授權文件,仍可購買同款經授權機型的備用設備。 在投標時應要求提供設備授權識別碼,而非僅憑「出口就緒」這類行銷宣稱。
若專案需要新機型、FCC 會視為新裝置的新韌體系列,或是首次進口先前未獲授權的平台,請假設美國交貨日期現已成為法規基準日。 將「有條件批准」或美國國內終端產品證明納入關鍵路徑,與工廠驗收測試(FAT)及 CE 或 UL 標誌並列。切勿針對取決於未獲批准的海外移動機器人的 2026 年美國上線計畫簽署違約金條款。
若工作可透過固定式機械臂完成,請重新設計工作單元。「涵蓋清單」是一項移動性規範。基座式焊接單元、SCARA 桌面型裝置或龍門式拾取單元,在法律歸類上與滾動式雙臂平台截然不同。這屬於工程成本,但比面臨長達兩年的進口凍結要便宜得多。
若機器人必須具備移動功能,請要求供應商在合約中明確說明該特定型號是否符合以下任一條件:(1) 已獲得 FCC 授權;(2) 於美國製造且有文件證明 65% 的零組件成本來自國內;或 (3) 受
美國戰爭部有條件批准。除此之外,皆屬一廂情願。韓國中小企業向《電子時報》表示,他們無法憑一己之力實現這種期望。由三星支持的 Rainbow Robotics 不僅擁有更多資金,還設有美國辦事處,卻仍遭阻止。美國以外的買家不應下意識地將美國的限制措施套用至東協或歐盟的標案中。FCC清單是美國的設備授權工具,其本身並未禁止韓國機器人在柔佛、大阪或斯圖加特的使用,但確實會影響供應商的營運可行性。 一家原計畫透過美國市場銷量來資助全球產品開發的韓國自主移動機器人(AMR)製造商,其2026至2028年的計畫如今出現了缺口。隨著這個缺口被填補,該公司在其他地區的價格、技術支援及備件承諾可能會變得更加嚴苛;反之,若亞洲和歐洲成為唯一的付費市場,這些承諾也可能變得更加激進。 請詢問營收結構。對美國市場佔比達40%的供應商,其信用狀況與對美國市場佔比僅5%的供應商截然不同。
真正的硬性限制在於產品內容,而非品牌
一個極具誘惑力的執行摘要說法是:華府鎖定中國,而韓國卻遭殃。這種說法在情感上看似簡潔,但在操作層面卻是錯誤的。相關規定明確指出,生產實體的國籍並不重要。 若硬體由外國生產且具備移動性,三星的韓國子公司、日本的自動導航機器人(AMR)產品線,以及瑞士的四足檢測機器人,在法律上均屬同一類別。中國僅是政治背景,條文實質上是對本土內容比例的考驗。
正因如此,65%與75%的門檻比任何類人型機器人示範都更為關鍵。機器人的核心零組件並非美國的家庭手工業。 《電子時報》指出,業界普遍認為馬達、感測器和減速機仍主要來自韓國、日本、中國和德國。若未將這些零件一併遷移,僅將最終組裝移至海外,在算術上是不成立的。遷移這些零件需要一項為期數年的供應商計畫,而非一張2026年的採購訂單。
另一種誘人的總結是:人形機器人才是焦點。它們才是那張照片。
韓國報告中提到的這筆資金,來自一家電池工廠的自動導引車(AGV)改裝合約,以及一筆未具名的自動導航機器人(AMR)首筆訂單。 美國買家首先感受到這股趨勢的領域,在於倉庫與工廠的機動性,而非雙足研究平台。某家工廠原本因報價比美國系統整合商低 20% 而指定在 2027 年採用韓國 AMR 車隊,如今卻需要向能實際交付的供應商索取第二份報價。請將這項規定視為一項具有實質約束力的無線電執照,而非機器人安全標準。美國聯邦通訊委員會(FCC)並非指稱 RB-Y1 未能通過 ISO 10218 或 ISO 3691-4 標準,而是指出這款新的外國移動機器人,在銷售前可能無法取得美國無線電法規所要求的授權。 安全認證依然重要,且仍是一道獨立的關卡。這是一道疊加在上的通訊安全關卡。
當局正要求韓國官員向美國行政部門開設政府溝通管道。在該管道建立並產出「有條件批准」之前,美國買家不應將韓國產業通商資源部(MOTIE)的善意表態視為交貨日期;韓國賣家也不應將美國的意向書視為營收。
美國市場對未經授權的進口新型移動機器人關閉。韓國出口商現已公開表明此立場,並以具體產品名稱及一項涉及電池工廠的合約作為例證。若採購團隊仍將「出口至美國」視為預設的勾選選項,無異於自找延誤。
本分析綜合了企業聲明、韓國市場披露資訊,以及美國公開的監管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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