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美国移动机器人法规影响,韩国机器人出口陷入停滞
受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7月出台的“覆盖清单”规定影响,韩国人形机器人和移动机器人对美国的出货陷入停滞,导致Rainbow Robotics的合同被冻结,而T-Robotics价值150亿韩元的AGV交易也正接受法律审查。

2026年一直向北美销售移动机器人的韩国机器人制造商,如今在美国边境遭遇了严峻阻碍。 《电子时报》于2026年9月14日报道称,Rainbow Robotics已暂停向美国出口其RB-Y1移动双臂平台;一家未具名的韩国自主移动机器人(AMR)供应商也因同一规定而失去了首笔美国订单, 此外,T-Robotics正在重新评估与福特能源电池公司(Ford Energy Battery)价值150亿韩元(约合990万美元)的自动导引车(AGV)供应合同。 此次禁令并非首尔新颁布的法规,而是2026年7月28日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更新“受管制清单”所产生的延迟商业影响——该更新禁止新生产的外国制造“先进机器人设备”获得美国设备授权。
对于采购经理而言,实际需要解决的问题比围绕中国的政治喧嚣更为具体。 如果机器人能在地面移动,连同底座重量超过4.4磅,能感知周围环境,并以每秒200千比特或更快的速度与网络通信,那么新的外国制造型号通常不得在美国进口、营销或销售,除非战争部授予“有条件批准”。 固定式工业机器人不在管制范围内。此前已获授权的机型仍可销售,联邦机构仍可采购。移动类机器人中的其他所有产品——包括韩国、日本、德国和中国的机型——均需排队等待审批。
这一禁令对已持有美国出口许可的出口商造成了冲击
Rainbow Robotics是一家位于韩国世宗市的机器人公司,最初由韩国科学技术院(KAIST)分拆成立,现作为合并子公司隶属于三星电子集团。 三星持有该公司35%的股份,是最大股东。该公司的商用产品线包括协作机械臂以及RB-Y1——这是一款轮式双臂研究与工业平台,具有24个自由度,提供开放的软件开发工具包访问权限,并已获得美国商业
位于伊利诺伊州的办公室。该机器旨在用于机械操作、遥控操作和全身控制研究,而非作为双足消费级类人机器人。根据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的定义,这一区别并无助益。配备传感器、无线链接以及远程或机载软件的轮式移动机械手,即属于先进机器人设备。《电子时报》称,Rainbow Robotics 此前已与北美主要客户签订了数十台 RB-Y1 的出口合同,但这些合同目前已陷入停滞。该报未透露买家的具体名称,也未披露单价。 Rainbow Robotics此前在公开资料中曾将研究和商用平台的报价定在80,000至120,000美元之间,随后转为按报价定价。这些较早的目录价格并非当前已确认的合同价格,在未获得最新报价的情况下,不应将其作为2026年的采购预算依据。 目前已确认的是其商业影响:原本已达成书面销售协议、计划销往美国的RB-Y1批次目前无法发货。
在KOSDAQ上市(代码117730)的T-Robotics是一家不同类型的韩国供应商,对于那些曾以为AGV能规避“类人机器人”规则的买家而言,这无疑是一个更棘手的情况。 该公司总部位于京畿道利川,过去二十年来一直向半导体和平板显示生产线销售真空搬运机器人,随后业务扩展至自主移动机器人(AMR)、自动导引车(AGV)和康复设备领域。 2026年6月,该公司披露了一项与福特能源电池有限责任公司(Ford Energy Battery LLC)签订的供应合同,内容涉及在美国某储能工厂进行AGV设备改造工作。 披露的合同金额约为149.7亿韩元,通常四舍五入为150亿韩元,按韩国监管文件中采用的6月即期汇率计算,约合990万美元。 合同期限为2026年6月3日至2028年6月3日,付款分阶段进行,分别与签约、设备抵达工厂及投产相关。《电子时报》称,由于供货地区为美国,T-Robotics目前正在进行法律审查。
一家未具名的韩国AMR公司,
一家仅被称为“A公司”的企业向同一批记者透露,该公司已获得首笔美国订单,随后向韩国贸易、产业和能源部(MOTIE)、韩国人工智能与机器人产业协会以及韩国贸易投资促进局(KOTRA)咨询了应对方案,但未得到明确的指导。 这就是中小企业面临的同类问题。大企业可以组建法律团队,而初次出口的企业却做不到。这三起案例均未认定相关机器人存在不安全、质量低劣或受中国控制等问题。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的行动不针对特定国家。生产商的国籍并不决定监管范围,决定因素是制造地和国内零部件成本。
该规定是一项无线电授权禁令,而非海关口号
2026年7月28日,FCC根据《安全与可信通信网络法案》,将其“外国生产的先进机器人设备”纳入了《涵盖清单》。该委员会并非自行创设了这一类别。 由白宫召集的行政部门跨机构工作组认定,外国制造的先进机器人对美国国家安全及美国公民的安全构成不可接受的风险。明确提出的担忧包括供应链中断和网络安全问题:联网机器人可能成为数据收集、远程操控及基础设施干扰的载体。
列入清单的设备无法获得联邦通信委员会(FCC)的新设备授权。大多数电子设备在进口、营销或在美国销售前都需要获得该授权。因此,7月28日的更新实际上对新型号构成了市场封锁。这并非产品召回。消费者可以继续使用已购买的设备。零售商可以继续销售FCC已授权的型号。 仅向美国政府销售的情况不受此限制。若不进行市场推广或销售,用于产品开发或测试的小批量设备仍可入境。
该定义是采购团队应在询价单(RFQ)中重点标注的部分。先进机器人设备是指机械移动设备,包括自主移动机器人(AMR),
人形机器人和四足机器人,能够地面移动,根据指令或传感器数据在无需人类操作员或监督员的情况下运行,且包括任何地面站或对接站在内的总重量超过4.4磅。 此外,该机器人还必须配备环境传感器、双向传输速率至少为200千比特每秒的网络连接,以及用于控制导航、感知、数据采集或远程指令的软件(包括固件或AI模型权重)。 该定义随后将联网道路车辆、轨道车辆、无人飞行器、无人水下航行器、某些医疗设备,以及固定、静止、非移动的工业或医疗机器人(如关节式、三角式、笛卡尔式和选择性顺应性装配机器人手臂(SCARA))排除在外。最后一项豁免条款是经典机器人单元唯一的明确“逃生通道”。固定在基座上的发那科(FANUC)或安川(Yaskawa)机械臂并不属于该规则的适用范围。 但如果是一款新型且外国生产的机型,那么搭载在自主移动机器人(AMR)上的发那科CRX、在实验室中行驶的Rainbow RB-Y1、配备激光雷达和Wi-Fi的仓库AMR,或者具备遥操作功能的人形机器人,几乎肯定属于该规则的适用范围。
“外国生产”的判定依据遵循《美国采购法》中48 CFR 25.101(a)条款规定的“国内最终产品”测试标准。 成品必须在美国制造,且截至2028日历年,美国产零部件的成本占比必须超过65%;自2029年起,该比例须提高至75%以上。通常能缓解“购买美国货”政策限制的“商用现成产品”豁免条款在此并不适用。 因此,在美国建厂并非一种“新闻稿式”的解决方案。物料清单(BOM)必须随之调整。韩国、日本、德国和中国供应商目前相互采购的电机、减速器、力矩传感器和计算模块,不会仅仅因为最终组装厂位于得克萨斯州就自动被计入美国产内容。
该裁定中提到的唯一其他途径是获得战争部的“有条件批准”。申请应提交至
FCC将这些材料转发至该部的专用地址。针对该指导方针的法律分析指出,2028年1月1日是新申请者、高管级认证以及涵盖所有权、供应链风险和美国制造承诺的文件提交的截止日期。 《电子时报》报道称,韩国高管们认为,这份文件要求过于繁重,单凭一家公司难以向美国行政部门提交。截至9月14日的报道,韩国产业通商资源部(MOTIE)尚未公布可替代该文件的政府工作渠道。本季度买家仍可采取的措施
将美国现有设备基数和美国新建项目管道视为两个不同的市场。
如果工厂已经运行经过授权的外国AMR或移动机械手,7月28日的更新并不强制要求“彻底更换”。如果卖方能出示现有的FCC许可,仍可购买同型号已获授权的备用设备。 在招标中应要求提供设备授权标识符,而非仅凭“已具备出口条件”这类营销宣传。
如果项目需要新机型、FCC会视为新设备的固件系列,或首次进口此前未经授权的平台,请将美国交付日期视为监管截止日期。 将“有条件批准”或美国国内终端产品证明纳入关键路径,与工厂验收测试(FAT)及CE或UL认证标志并列。切勿就依赖未经批准的国外移动机器人的2026年美国上线计划签署违约金条款。
如果工作可以用固定机械臂完成,请重新设计工作单元。“涵盖清单”是一项移动性规定。基座焊接单元、SCARA台式单元或龙门式拾取单元与滚动式双臂平台在法律归类上属于不同范畴。这是一种工程成本。但它比两年的进口禁令要便宜。
如果机器人必须采用移动式设计,则要求供应商在合同中明确说明该特定型号是否(1)已获得FCC授权,(2)在美国制造且有文件证明其国内零部件成本占比达到65%,或(3)属于
美国战争部有条件批准。除此之外,一切都只是希望。韩国中小企业向《电子时报》表示,仅凭自身力量无法实现这一希望。由三星支持的Rainbow Robotics不仅资金更充裕且在美国设有办事处,却依然遭到阻挠。美国以外的买家不应下意识地将美国的限制措施照搬到东盟或欧盟的招标中。FCC清单是美国的设备授权工具,其本身并不禁止韩国机器人在柔佛、大阪或斯图加特的使用,但确实会改变供应商的可行性。 一家原本计划依靠美国市场销量来为全球产品提供资金的韩国AMR制造商,其2026至2028年的计划如今出现了一个缺口。随着该缺口的填补,其他地区在价格、技术支持和备件供应方面的承诺可能会变得更加严格;或者,如果亚洲和欧洲成为唯一的付费市场,这些承诺可能会变得更加激进。 请询问收入构成。面向美国市场的比例为40%的供应商,其信用状况与该比例仅为5%的供应商截然不同。
真正的限制在于产品成分,而非品牌
一种颇具诱惑力的简要总结是:华盛顿将中国作为目标,而韩国却遭到了波及。这种说法在情感上看似合理,但在操作层面却是错误的。相关规定明确指出,生产实体的国籍并不重要。 如果硬件是在国外生产且具有移动性的,那么三星的韩国子公司、日本的AMR产品线以及瑞士的四足检测机器人就属于同一法律类别。中国只是政治背景,而法规文本实质上是对本土化内容的考验。
正因如此,65%和75%的门槛比任何类人机器人演示都更为关键。机器人核心部件并非美国的家庭作坊式产业。 《电子时报》指出,业界普遍认为电机、传感器和减速器仍主要从韩国、日本、中国和德国采购。若不转移这些零部件而仅将最终组装环节转移,从成本角度看是行不通的。转移零部件需要实施一项为期数年的供应商计划,而非仅凭一份2026年的采购订单就能实现。
另一种诱人的总结是:类人机器人才是故事的焦点。它们才是那张引人注目的照片。
韩国报告中提到的这笔资金,来自一家电池工厂的AGV设备改造合同以及一笔未具名的AMR首单。 对于美国买家而言,首先感受到这一趋势的领域是仓库和工厂的移动解决方案,而非双足机器人研究平台。某家工厂原本计划在2027年采购一支韩国AMR车队,因为其报价比美国系统集成商低20%,但现在该工厂需要从一家能够真正交付的供应商处获取第二份报价。不妨将该规定视为一项具有强制力的无线电许可证,而非机器人安全标准。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并非指出RB-Y1不符合ISO 10218或ISO 3691-4标准,而是表明一款新的外国移动机器人可能无法获得美国无线电法律要求的授权,而没有该授权,该设备便无法销售。 安全证书依然重要,且仍是另一道独立的门槛。而这道新增的门槛,则是通信安全方面的限制。
目前正要求韩国官员向美国行政部门开通政府沟通渠道。在该渠道建立并产生“有条件批准”之前,美国买家不应将韩国产业通商资源部(MOTIE)的善意表态视为交货日期;韩国卖家也不应将美国方的意向书视为已确认收入。
美国市场对未经授权的外国新型移动机器人是关闭的。韩国出口商如今已公开表明这一点,并点名了相关产品以及一项涉及电池工厂的合同。那些仍将“出口至美国”视为默认选项的采购团队,实际上是在自找麻烦。
本分析综合了企业声明、韩国市场披露信息以及美国公开的监管文本。
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法律或采购建议。在做出采购或投资决策前,请通过原始来源核实所有规格、合同条款及监管状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