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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錯過了錯誤的機器人截止日期

類人型機器人製造商正爭相取得歐洲 CE 認證,但取代現行框架的《機械法規》將自 2027 年 1 月 20 日起生效,並規定任何安全功能依賴機器學習的機器人,都必須接受指定機構的強制性評估。 《人工智慧法案》的產品截止期限剛延後至2028年8月;機械法規的截止期限則未變動,而針對腿足型機器人制定的安全標準目前仍處於工作草案階段。

martti
4分鐘閱讀Posted: 2026年8月24日
歐洲錯過了錯誤的機器人截止日期

一家名為「Anyverse Dynamics」的北京新創公司,在8月19日至23日舉行的「世界機器人大會」上,展示了一台能沖泡濃縮咖啡的輪式類人型機器人。 這台機器人並非此次的重點。真正的焦點是一疊歐洲符合性證書:機械安全、無線電設備、電磁相容性、符合 EN ISO 13849 標準的功能安全,以及 EN 18031 網路安全標準。據該公司表示,目前尚無其他具身人工智慧機器人能通過這套綜合認證。

這確實是一項了不起的成就,但我認為業界即將意識到,他們買到的這本「護照」上,其實早已印上了有效期限。

以下是我的論點。

決定類人型機器人能否在歐洲銷售的法規並非《人工智慧法案》(AI Act),而是《歐盟法規 2023/1230》(即機械法規),該法規將於 2027 年 1 月 20 日起生效,但我幾乎看不到任何跡象表明這個產業正在研讀該法規。

五個月,而非兩年

《(EU) 2023/1230 號法規》於 2023 年 6 月 14 日通過,並將自 2027 年 1 月 20 日起強制生效。 在此日期之前投放至歐盟市場的機械設備,仍受舊版《機械指令》(2006/42/EC)規範;此日期之後投放市場的機械設備則不受其規範。

對於明年將機器人出口至歐洲的業者而言,這項區別就是關鍵所在。若於 2026 年依據 2006/42/EC 編製的 CE 檔案,僅適用於您在 2026 年銷售的機台;該檔案並不會自動涵蓋您於 2027 年 2 月銷售的機台。 技術文件必須依據具有不同基本要求的新法規重新編製,且對於相當一部分機器人而言,還需採用不同的符合性評估途徑。

從今天開始倒數。還有五個月。

附件 I 中的機器學習「後門」

《機械法規》延續了歐洲產品法一直以來的結構:大多數機械可依據協調標準進行自我認證,但一份列出的高風險類別清單則無法如此。附件 I A 部分即為該清單,而涉及的

該清單上的所有項目均須經由指定機構審核。

該清單中的兩項內容,足以讓每個具身人工智慧團隊瞬間停下腳步。其中一項涵蓋採用機器學習方法、具備完全或部分自我演化行為的安全元件,這些行為旨在確保安全功能;另一項則涵蓋嵌入此類元件的機械設備。

請將此規定與現代類人型機器人的實際運作方式對照檢視。若所學習的行為策略負責任何防止人員遭撞擊、壓傷或推倒的工作環節——而在具腿部結構或動態穩定系統的機器人上,這通常是其功能之一——則製造商的符合性聲明將不再是製造商可單方面簽署的文件。 必須先由第三方核可。

自我認證是機器人產業過去二十年來慣常的做法。對於這類機器中的大部分機型而言,這種做法將告終結。

這項綜合法案延緩了本就不該被延遲的時限

現在要談的是,這將顛覆多數人腦海中的既有觀念。

這項關於人工智慧的《數位綜合法案》——於2025年11月19日提出、2026年5月7日達成政治共識,並自2026年7月27日起生效——將《人工智慧法案》中針對高風險系統的義務實施時間推遲了。 附件三所列之獨立高風險系統,適用期限延至2027年12月2日。至於嵌入已受歐盟產品安全法規規範之產品中的人工智慧(類人型機器人即屬此類),適用期限則延至2028年8月2日。 歐盟委員會自身的論述是,當企業具備實施相關規則的適當支援工具(例如標準)時,這些規則才應適用。

此舉被廣泛解讀為歐洲對人工智慧的立場有所軟化。針對具身機器人,歐盟採取了範圍更窄且更為奇特的做法:它推遲了眾人關注的監管制度,卻未觸及那項實際上能在邊境阻止機器入境的監管制度。

因此,目前的實施順序如下:2027年1月20日起,機械法將要求對具備學習型安全功能的機器人進行指定機構評估;十九個月後,即2028年8月2日,AI法將開始針對同一類機器人提出其自身的監管要求。更嚴格的門檻即將到來

首先,這則報導送達時並未附上標題。

若您因標準尚未就緒而延遲《人工智慧法案》,那麼針對機器人法規的標準同樣尚未就緒。這個論點並未同時套用在兩者身上。

那項尚未存在的標準

這正是時間表變得真正棘手之處,也是我希望在任何歐洲市場進入簡報的第一張投影片中呈現的部分。

只有當有具體的評估基準時,指定機構的評估才具有可行性。2025年1月20日,歐盟委員會發布了標準化請求——實施決定 C(2025) 129號),要求歐洲標準化委員會(CEN)與歐洲電工標準化委員會(CENELEC)修訂現有機械安全標準、完成已進行中的工作,並為該法規起草新標準,工作計畫須於同年7月提交,新標準則預計於2026年1月20日發布。

部分基礎工作進展順利。ISO 10218-1 與 ISO 10218-2 已於 2025 年 2 月重新發布,這是自 2011 年以來對工業機器人安全標準的首度重大修訂,也是多數系統整合商將參照的基準。

但這些標準並非針對會行走的機器人而制定。

針對此類情況正在制定的標準 ISO 25785-1,涵蓋具主動穩定控制功能的工業移動機器人,是 ISO/TC 299 工作項目之一,將指導指定機構如何評估雙足機器人。該標準目前仍處於工作草案階段,尚未公布完成日期。 工作草案尚處初期階段,並非任何人都能據此進行認證的文件。

因此,人形機器商在 2027 年 1 月將面臨的處境是:必須接受強制性的第三方評估,而評估依據的標準中,那些針對機器人的特定部分原本是為籠式工業機械臂撰寫的,且適用於其實際機器的標準則仍未完成,靜置於委員會中。 這並不意味著無法取得任何認證。這意味著,就在大規模出貨的關鍵時刻,認證將變成與指定機構之間一場量身訂製、耗時且昂貴的協商,而非單純的核對清單。

原本應該要開始的。
若我身處此位,會向供應商提出什麼要求

我在菲律賓經營一個機器人數據平台,這意味著我經手的大部分資訊都是採購現實,而非發布會上的浮誇宣傳:東協地區的買家所閱讀的廠商宣稱內容,與歐洲買家所見並無二致,只是通常晚了整整一個季度,且談判籌碼往往更少。

從這個角度來看,中國類人型機器人領域發布的認證公告是該類別中最有用的訊號,因為這些是唯一已經經過第三方核實的聲明。靈巧度基準測試結果只是廠商自報的數據。 而測試機構頒發的證書則不然。Anyverse Dynamics 的觀點是正確的,即「符合法規準備度」確實是一項競爭優勢,我預期在未來兩個季度內,將有更多競爭對手發現這一點。

但現在我有三個問題要問任何以歐洲市場為賣點的廠商,而且我希望他們以書面形式回答。

貴公司的 CE 檔案是依據哪項法規編寫的?是指令還是法規?若答案是指令,針對 2027 年 1 月 20 日之後投放市場的產品,貴公司有何規劃?

貴系統中是否有任何基於機器學習的組件參與安全功能?若有,哪家公告機構持有貴公司的檔案,且該機構何時收到該檔案?

貴公司預估的審查排隊時間為何?針對全新高風險類別,指定機構的審查能力並非彈性可調,而排在最前面的廠商將在評估人員尚在摸索的流程中接受審查。

目前能夠回答這三個問題的供應商,恐怕屈指可數。那些無法回答的供應商並非在對您撒謊;他們大多只是尚未被問及。

前瞻性觀點

我認為這並不會阻礙歐洲的人形機器人產業發展。我認為這將重新洗牌。

2027 年的贏家不會是那些擁有最精緻操作影片的公司。真正的贏家,將是那些在 2026 年就已將符合性文件提交給指定機構,並在評估程序尚處於初期階段時,便已承擔了搶先入局所帶來的成本的公司。

該產品正在研發中,因此能夠提出 2027 年第一季的交貨日期,而這正是歐洲法務部門實際會簽署的日期。

這是一道看似不起眼卻實實在在的護城河。在這個產業中,法規的預留時間是競爭對手無法透過再籌一輪資金來彌合的唯一優勢。

唯一我不建議做的事,就是將《人工智慧法案》的延遲解讀為喘息空間。歐洲只是將那場記者會所提及的截止日期推遲了;而針對具備行走能力的機器人具有法律效力的截止日期則完全沒有變動,距離現在僅剩五個月。

首圖:NEURA Robotics 4NE-1 Gen 3,圖片來源為 NEURA Robotics 官方產品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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