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的「機器人門」事件是一場內容測試,而非針對中國的禁令
新型進口移動機器人必須在美國製造且本土成分達65%,或獲得戰爭部批准,方能銷售。這項規定如今決定了美國工廠實際能接收哪些來自韓國、日本及歐洲的機器人車隊。

美國工廠仍可購買外國製造的機器人,但不能理所當然地認為該機器人被允許投入運作。2026年9月14日,韓國產業報導明確闡明了這一點: Rainbow Robotics 已停止向美國出貨 RB-Y1 移動式雙臂平台,而 T-Robotics 則針對一項與福特能源電池工廠相關、價值 150 億韓元(約合 990 萬美元)的 AGV 合約展開法律審查。這些都是同週發生的商業事實,但並非本文的核心論點。
核心論點在於:美國已針對移動機器人,將原先的「國家清單」機制替換為「內容審查」,若多數亞洲及歐洲供應商持續沿用當前的生產模式,將無法通過該項審查。2026年7月28日聯邦通信委員會(FCC)更新的《涵蓋清單》不以國家為考量依據,生產商的國籍並不決定是否納入規範範圍。 決定因素在於「美國境內製造」加上65%的國內零組件成本(此比例將於2029年提升至75%)。國防部頒發的「有條件批准」是唯一明確列出的替代方案。安全標誌、CE檔案以及「非中國製造」宣誓書皆無濟於事。
那些仍將詢價單(RFQ)撰寫得彷彿「硬邊界」是一份中國實體清單,或是將 ISO 10218 視為最後一項關鍵認證的採購團隊,其實是設定了錯誤的門檻。
這起事件只是症狀,規格要求才是病根。
總部位於世宗市、由韓國科學技術院(KAIST)衍生而來且三星電子持股35%的Rainbow Robotics,之所以能作為有用的例子,僅因其並非一家名不見經傳的小型出口商。該公司設有美國辦事處,背靠三星母公司,且其輪式雙臂平台已成功銷售至研究及工業應用領域。 總部位於烏山、在KOSDAQ上市的T-Robotics,專門製造半導體真空機器人與工廠AGV,之所以具有參考價值,僅因其面臨風險的合約對象是電池工廠用載具,而非類人型機器人展示機。某家未具名的韓國AMR供應商之所以具有參考價值,僅因其展現了中小企業版本的相同困境。
若將這些名稱剔除,剩下的問題便在於架構層面。一家希望引進新型外國移動機器人的美國工廠在
2026 年或 2027 年所要求的裝置,屬於一類無法獲得 FCC 設備授權的產品。先前已獲授權的型號仍可繼續銷售。聯邦機構仍可採購。固定式、靜止的機械手臂不在此定義範圍內。 新的外國自動測量機器人(AMR)、配備受規範感測與網路堆疊的自動導引車(AGV)、四足機器人,以及類人型移動操作機器人,均在此規範範圍內。這實質上是披著國家安全外衣的物料清單問題。FCC 只是文員,戰爭部才是豁免審核部門,而「購買美國產品」的國內終端產品測試,才是真正的門檻。
一個有用的類比是無線電型號認證,而非出口管制戲碼。 美國早已要求許多電子產品在進口與銷售前必須取得FCC授權。《涵蓋清單》規定,新的外國移動機器人通常無法獲得該授權。即使該機器人安全、便宜且支援完善,作為新機型仍無法銷售。要求供應商提交風險評估報告,並不能取代授權核准。
買家經常混淆的三道關卡
第一道關卡是產品安全。 ISO 10218、ISO/TS 15066、ISO 3691-4、ANSI/RIA R15.06 以及廠級風險評估,決定了人員是否能在機器旁作業。這些文件依然重要,但並不能使該機器人從「受管制清單」中移除。
第二道關卡是貿易來源。實體清單、強迫勞動規定以及原產地標示,決定中國、韓國或混合來源的供應商能否以法人身分通過海關。FCC 的機器人更新並非實體清單。 若硬體為國外生產,三星的韓國子公司將與中國 AMR 品牌同樣受到管制。日本或德國的 AMR 亦受管制。根據 FCC 常見問題解答,生產實體的國籍與此無關。
第三道關卡是「國內成分」加上「授權」。這是新增的關卡。在此背景下,「外國生產」意指該產品不符合《聯邦法規彙編》第 48 編第 25.101(a) 條所定義的「國內最終產品」資格。
兩大要件:須於美國製造,且至2028年為止,國產零組件成本占比須達65%以上;自2029年起則須達75%。通常用於放寬「購買美國貨」政策的「市售現成產品」豁免條款,在此不適用。 位於德州、僅將韓國製武器組裝於美國焊接基座上的「組裝出貨」工廠,將無法自動符合資格。大多數機器人採購詢價單(RFQ)仍過度執著於第一與第二項門檻。它們要求提供 CE 認證、UL 認證,以及供應商未列入受限方名單的聲明。但並未要求提供特定型號的 FCC 設備授權識別碼、國產零組件成本計算表,或是戰爭部的「有條件批准函」。 2026年7月28日之後,正是這種疏漏,將導致原定於2027年投入使用的美國自主移動機器人(AMR)車隊,淪為2029年的科學研究專案。
9月14日的韓國報告,正是採購訂單發出後才發現第三道關卡所導致的後果。 Rainbow Robotics 持有數十台 RB-Y1 機型的北美合約。T-Robotics 則與美國簽訂了一份為期兩年、分階段付款的 AGV 改裝合約。A 公司雖獲得首筆美國訂單,卻未收到 MOTIE 的回覆。商業文件雖已存在,但授權途徑卻不復存在。
「65%美國內容」的實際要求
機器人的成本並非均勻分佈於鈑金、軟體和緊固件之間。 當今最昂貴的部件,恰恰是最不可能來自美國的:伺服馬達、精密減速機、力矩感測器、光達或深度攝影機、馬達驅動器,以及存放模型權重的運算模組。韓國媒體針對9月14日案例的報導,重申了業界共識:這些零件仍來自韓國、日本、中國和德國。
若供應商僅將最終組裝移至伊利諾伊州,卻未將這些零件一併遷移,這項算式便無法成立。若供應商需將零件一併遷移,則需耗時數年進行供應商資格認證、配置雙重模具,且成本結構將無法與買方當初青睞的2026年亞洲報價相匹配。 隨著2029年本地化比例提升至75%,這項2026年的美國工廠公告作為短期交貨方案的實用性就更低了
承諾。「有條件批准」並非繞過這項數學計算的捷徑,而是一項國家安全審查。戰爭部指引的公開法律摘要中,載明所有權揭露、供應鏈風險分析、美國製造承諾、高階主管認證,以及針對新申請者的 2028 年 1 月 1 日截止期限。 《電子時報》引述一位韓國出口商的說法指出,若無政府管道,單一企業無法針對美國行政部門彙整股權結構與供應鏈資料。截至 2026 年 9 月 14 日,該管道的運作細節仍未明確說明。
因此,買方應將「有條件批准」視為針對資本雄厚供應商在2027至2028年間的選項,而非2026年的交貨計畫。若供應商堅持,則應在合約中將其列為後續條件。 切勿在甘特圖中將其列為工廠已確定的日期。
固定式機器人仍是最穩妥的重新設計方案。其定義不包含固定式工業或醫療機械臂。美國工廠若選擇採用螺栓固定式單元,而非滾動式雙臂平台,並非過時之舉,而是選擇了仍符合法規的設備類別。生產力受損是真實存在的,但能避免長達兩年的等待期也是事實。
經授權的舊款機型是另一條明確的途徑。《涵蓋清單》的更新並不會撤銷先前聯邦通訊委員會(FCC)的核准。若車隊已運行某款在 2026 年 7 月 28 日前獲授權的特定外國自動導引車(AMR),仍可購買該型號的額外機台。營運上的原則是凍結該型號。 若採用「新一代」控制器、新型無線電模組,或FCC視為新裝置的人工智慧堆疊,將使買方重新被歸類為受限類別。請將標書撰寫為「機型鎖定採購」,而非允許無限次硬體更新的「平台採購」。
同一規則如何適用於韓國、日本及美國系統整合商
韓國是首個在日報上公開談論這個「潛台詞」的盟國產業:部分機器人公司的美國出口途徑已被封鎖,而中小企業無法自行解困。
正因如此,9月14日的報告作為背景資訊才顯得重要。這並非該規定存在的理由。若日本大型機械手臂製造商持續向美國工廠銷售基座式機器人,其受影響程度較低;但一旦產品策略轉向搭載於自主移動機器人(AMR)上的協作機器人、移動式四足檢測機器人,或是具備無線遙控功能的人形機器人式操作臂,便會立即面臨風險。 發那科(FANUC)在2026年展會上傳達的訊息,已著重於基於行動平台並配備電池供電控制器的CRX協作機器人。即使該品牌來自日本且在美國擁有深厚的服務網絡,此產品方向仍與《受管制清單》產生衝突。法律上的分類標準在於「行動性+聯網性+海外生產」,而非品牌來源。
歐洲的 AMR 供應商同樣被歸入同一類別。 除非符合「國內終端產品測試」標準,否則瑞士製的檢測四足機器人或德國製的倉儲 AMR 均屬外國生產。IEEE Spectrum 八月針對同一項 FCC 行動的報導中,記載了外國供應商討論「有條件批准」或美國製造計畫的內容。這才是供應商的理性回應,而非買方在 90 天內的反應。
美國系統整合商因此獲得了一種暫時的規格優勢,而這種優勢在價格或週期時間方面,他們或許並不配擁有。他們可以銷售一款移動式機器人單元,而韓國或日本的原始設備製造商(OEM)目前無法將其作為新機型進口。 這項優勢將持續存在,直到該外國原始設備製造商(OEM)將內容轉移至美國本土生產、或獲得「有條件批准」為止;又或者,直到美國系統整合商的物料清單中充斥著相同的進口馬達和感測器,而有人質疑該整合商的「美國機器人」是否屬於國內最終產品為止。 僅將外國移動底盤包裹於美國軟體中的系統整合商,不應自認萬無一失。關鍵在於產品本身,而非提案上的標誌。
中國仍是促使跨部門機構召開會議的政治原因,但這並非法律上的檢驗標準。若買方在2027年美國AMR招標書中寫明「不得採用中國製機器人」,卻最終將合約授予韓國或日本的移動平台,仍未解決授權問題。該工廠仍可能無法接收該機器人。
在重新編寫儲存格之前,請先重新編寫詢價單
2026年7月28日之後發出的美國或運往美國的招標文件,應新增四個必填欄位。
首先,該特定型號的聯邦通訊委員會(FCC)設備授權狀態,若該型號已獲授權,則須包含授權識別碼。「符合規定」並非有效答案。
其次,須依據《聯邦法規彙編》第48編第25.101(a)條說明國內終端產品狀態,並附上經得起審計的零組件成本試算表。若供應商無法提供該試算表,則該產品視為外國生產。
第三,須說明「有條件核准」狀態,包括戰爭部任何裁定之日期。若無相關裁定,供應商必須聲明該新型號目前在美國境內進行商業銷售屬違法行為。
第四,型號鎖定條款。若硬體或無線電變更導致產生新型號裝置,將重新啟動「涵蓋清單」分析,並暫停交貨日期。
東協(ASEAN)及歐盟(EU)買家應新增第五項欄位,此項屬商業性質而非法律性質:2026年至2028年規劃營收中,原定銷往美國的佔比。 一家剛失去美國銷售管道的韓國自動導航機器人(AMR)製造商,在柔佛或鹿特丹所面臨的支援風險截然不同。聯邦通信委員會(FCC)清單並不會隨著機器人流向馬來西亞而延伸,但供應商的現金流卻會。
上述情況均無需買方對美國產業政策表態。這要求買方停止將七月的國家安全裁定視為一場「中國媒體風波」——那種到九月就會平息的風波。韓國出口商現已公開聲明,此事並未平息。
美國的新型外國移動機器人市場是一個「內容」市場。能夠在美國製造且國內材料清單佔比達65%的公司,或是能夠在國防部排隊等候的公司,將能成功銷售。而僅能將「非中國產地」標籤貼在亞洲移動平台上的公司,則無法做到。請明確指出哪扇閘門才能真正開啟貨碼頭。
本分析綜合了企業聲明、韓國市場披露資訊以及美國公開的監管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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